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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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21号案件名称
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5 0:00:00当事人
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马得财,男,1952年8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马家庄。 法定代表人陈仲谋,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得财与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575072.88元。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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