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2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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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2805号案件名称
肖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当事人
肖柱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2805号被执行人:肖柱,男,生于1989年9月27日,住习水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肖柱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30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案件文书后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肖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法律义务,本院已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相波审 判 员 赵 进审 判 员 冯开发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谭明佳书 记 员 陈桂林 关注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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