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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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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416号
  • 案件名称

    贾某某、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
  • 当事人

    贾某某;左某某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416号原告:贾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左某某,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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