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则伯、金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801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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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01执548号案件名称
黄则伯、金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5 0:00:00当事人
黄则伯;金阿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青280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黄则伯,女,1982年3月4日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执行人:金阿红,女,1977年8月7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则伯与被执行人金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7400元,被执行人金阿红已向申请执行人黄则伯支付执行款20000元,剩余执行款2074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青280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豫奎审判员 吕 剑审判员 王维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忠明 关注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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