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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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67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梅;吕尚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67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168号通和大厦一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8805C。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梅梅,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吕尚军,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梅、吕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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