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治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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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56号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治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治江;刘雪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656号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彦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治江,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刘雪玲,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治江、刘雪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雪玲存款4762.61元,下剩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进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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