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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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530号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婉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530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法定代表人:曾益明。被告:张婉仪,女,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畅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魏丹琪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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