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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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122号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李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8年5月2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96年7月5日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刘某雨与被执行李某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3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李某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李某敏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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