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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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717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赵某;冯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彰武县阜新市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冯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辽092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赵某、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赵某、冯某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赵某、冯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赵某、冯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冯某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赵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冯某、赵某支付宝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赵某、冯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冯某、赵某已给付5000元执行款,因赵某、冯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17599.6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92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向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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