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会、杨玉用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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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2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长会、杨玉用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长会;杨玉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长会,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玉用,男,汉族,1982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陈长会与杨玉用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黔0521民初7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玉用偿还陈长会代偿款项49,710.43元,并由杨玉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杨玉用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陈长会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玉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玉用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玉用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玉用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3923.69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了该款项;查明被执行人杨玉用名下登记得有车牌号为贵F×××××号车一辆,本院已在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对该车辆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禁止转移过户,但该车辆实际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杨玉用与申请执行人陈长会在大方县共同修建得有房屋两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杨玉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陈长会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不要求本院处置其与被执行人共同修建的两间房屋。本案因被执行人杨玉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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