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起、贾晶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223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223号之七案件名称
马生起、贾晶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生起;贾晶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22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马生起,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贾晶晶,女,汉族,1986年06月07日生,住黑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贾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晶晶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9.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晶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82.2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