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春东、纪仁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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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320号案件名称
肖春东、纪仁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春东;纪仁远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肖春东,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纪仁远,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无业,住凤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682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纪仁远银行工资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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