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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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698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698号原告:常某某,女,1957年1月17日生,回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03981019E。负责人:王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梦,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方某某自愿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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