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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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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810号
  •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史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10号原告:史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史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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