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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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810号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史某;刘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10号原告:史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史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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