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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军明等应怀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2021)浙0683执68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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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68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军明等应怀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军明;应怀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6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林军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剡源村周家祠堂旁。 法定代表人:应怀勇。 被执行人:应怀勇,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林军明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军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怀勇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军明借款15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21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怀勇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另案已查封【(2021)浙0683执157号】并向其发出车辆交付通知书,但并未实际控制,查询到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本院已查封并进行了公开拍卖、变卖,所得拍卖款在优先支付评估费及司法拍卖辅助费用后,已将剩余拍卖款制作分配方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应怀勇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4792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纸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工商变更的强制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应怀勇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及媒体曝光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军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永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怀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6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姜敏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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