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81民初22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2255号案件名称
孙玉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孙玉安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举 证 通 知 书(2021)辽0281民初2255号孙玉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2021年08月25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审判员 慈连斗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 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