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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夏美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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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11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夏美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夏美丽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上海城。负责人:王伟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雪礼,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系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夏美丽,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美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湘09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夏美丽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8月18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夏美丽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夏美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723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723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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