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彩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令(2021)浙1082执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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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484号案件名称
黄彩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令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当事人
黄彩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陈永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50984D。 法定代表人:党振华。 被执行人:黄彩英,女,1981年09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永玉,男,1980年03月03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督2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借款本金18835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3元、执行费27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黄彩英、陈永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永玉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永玉投保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经查询保单现金价值仅为84.22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陈永玉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暂无受偿。截至2021年10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到位,尚未履行金额为188359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彩英、陈永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4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守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胡坚强 关注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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