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再林、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异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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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异90号案件名称
刘再林、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再林;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黑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异90号案外人:黑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王肃街246号。法定代表人:范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崔喜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再林,男,70岁。委托代理人:尚舒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34号1-4层门市3层。法定代表人:赵大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毅,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刘再林与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城投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对本院查封的中星公司名下的中星嘉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等61套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黑河城投公司称,1.查封的标的物为案外人所有,人民法院查封有误,应予以解除。(2019)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1****号不动产权证中载明坐落在机场路一侧A1地块,权利人为黑河城投公司单独所有,可以作为认定案涉61户不动产权利人的凭证,依据案外人提举的(2019)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1****号不动产权证、建字第2019-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足以证实贵院查封的61套房屋系案外人所有。2.[2020]黑房预售证第005号黑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明确了黑河市城区西部棚户区机场路1号改造项目,用地单位、建设单位为案外人黑河城投公司,中星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基于案外人的授权,中星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星公司取得售楼许可是一种代理关系,而非转让关系,中星公司不能因此取得销售房屋的所有权。3.该项目的建设资金由案外人贷款出资。因本案查封标的错误,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楼房销售停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申请执行人刘再林称,案外人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都是从第50次会议纪要派生出来的,会议主要就是要解决钱的问题,纪要中第三条原则同意由黑河市城投公司负责建设案涉楼房,明确了中星公司的还款细则,不是项目归黑河城投公司;第四条的内容说明中星公司没有钱了,后期的开工项目还没有做,解决的方式为把黑河城投公司虚拟成开发方,后实际的操作从土地开始做起,取得了四证,各部门按照第50次会议纪要精神予以配合。虚拟的手续进行贷款,不能决定项目产生的所有权。被执行人中星公司称,对本次案外人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均无异议;我方认为申请执行人不是答辩,而是进行了质证,属于程序错误;我方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是被执行房屋的权利人主体,以及相应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不是所谓的权利来源的追溯。本院查明,2019年3月27日黑河城投公司与中星公司签订《黑河市机场路一号-217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下称项目合作协议);2019年4月16日黑河城投公司与中星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2019年4月28日黑河城投公司取得黑(2019)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1****号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7月1日,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工程地址机场路西侧(机场路一侧A1地块内);2019年7月19日黑河城投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0年7月14日黑河城投公司与中星公司签订《协议书》;2020年8月20日中星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6月18日本院查封中星公司名下的中星嘉苑小区1号楼1单元1201室等61套房屋。黑河城投公司以零地价取得黑(2019)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12631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归属问题,应黑河城投公司申请,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会。案外人黑河城投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9)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1****号不动产权证;2.2019年4月28日由黑河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字第2019-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附图,2019年5月10日由黑河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字第2019-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请表、附图,2019年7月19日由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2020]黑房预售证第005号黑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5.国家开发银行电汇凭证七份。被执行人中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谈话笔录一份。对于案外人黑河城投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均无异议。听证会过程中,本院对《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书》中的条款向黑河城投公司、中星公司发问,《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本地块征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征收安置补偿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先由市城投公司申请国开行贷款进行垫付,后与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结算……。第七条:乙方(中星公司)需每年10月底向甲方(黑河城投公司)支付其贷款利息22%的管理费……。《协议书》第七条:……丙方(中星公司)同意将二期销售款偿还贷款时,甲方仍有权支取中星嘉苑二期销售款用于履行丙方的还款义务和责任,……。案外人黑河城投公司对《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中“与中星公司结算”、第七条中“中星公司向黑河城投公司支付管理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协议书》第七条中“二期销售款偿还贷款时”解释为此“贷款”系一期黑河城投公司向国开行的贷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虽黑河城投公司完成了开发工程项目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证照的办理、工程项目的招标,但结合《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书》条款的上下文意,由《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先由市城投公司申请国开行贷款进行垫付,后与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协议书》第七条“履行丙方(中星公司)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可以看出,黑河城投公司通过以零地价转让方式取得中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具备合法的权利外观后,黑河城投公司与中星公司通过两份协议明确了中星公司的还款方式等具体事宜,黑河城投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并代替中星公司垫付相关费用、招标工程项目等,《项目合作协议》第十条中亦约定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中星公司)有权参与控制工程成本;同时,根据《协议书》第1条:根据棚改项目建设需要,中星嘉苑一期工程所建设的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丙方进行销售。黑河城投公司在取得合法工程建设手续的前提下,无需与任何人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且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相悖。黑河城投公司委托中星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在中星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黑河城投公司在听审中又否认中星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效力,黑河城投公司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综上,中星公司实为工程项目权利主体,黑河城投公司不是案涉房屋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黑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姜 相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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