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银、陈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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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1053号案件名称
袁大银、陈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袁大银;陈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袁大银,男,1967年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陈宏,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大银与被执行人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宏未按本院生效的(2021)川1903民初760号民事判调解书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万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宏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借款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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