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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志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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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897号
  • 案件名称

    逯志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逯志周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897号移送执行部门: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逯志周,男性,1972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关于执行逯志周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逯志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五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判决书生效后,逯志周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6月07日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的被执行人逯志周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我院已依法进行了冻结,但仅有零星存款,冻结期限2022年6月8日届满。2.已将被执行人逯志周名下存款共计1497.04元扣划上交至罚金指定账户。3.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支付宝、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4.经实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已无现金价值。三、通过点对点查控对接我辖区房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四、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逯志周在我辖区内的公积金缴纳情况。五、目前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逯志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罚措施。六、对逯志周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1497.04元,尚余13502.96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逯志周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继续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冻结及查封到期前移送部门认为有必要续冻结、续查封的,应及时向案件执行部门申请。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吴天威审判员  秦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书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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