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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6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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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6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非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非;北京市百利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非,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市百利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A1015。法定代表人刘晓清。申请执行人吴非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百利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12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70.51862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核实,被执行人在工商注册地已无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12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琼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改芹书 记 员 王 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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