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喜、龙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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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喜、龙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喜;龙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喜,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龙科,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唐喜与被执行人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1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喜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唐喜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龙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龙科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龙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科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龙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龙科与申请执行人唐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龙科所欠申请执行人唐喜借款本金93000元、诉讼费1063元,被执行人龙科承诺从2021年9月起每个月的2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喜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95元。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唐喜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53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屈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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