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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66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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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66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中珍;丁坤;丁文有;李菊英;李青;于冬梅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66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丁坤,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双碑村新建组。解除保全申请人:丁文有,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双碑村新建组。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中珍,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双碑村新建组。被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青,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村XXX弄XXX号XXX室。被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菊英,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中路XXX号。被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冬梅,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十三组。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了(2021)沪0118民初6628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青、于冬梅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现申请人丁坤、丁文有、陈中珍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青、于冬梅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侯 芳法官助理  赵晓霞书 记 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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