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张喜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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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518号案件名称
张晓明、张喜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晓明;张喜文;张倩烨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518号原告:张晓明,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文,男,193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张倩烨,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四英,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明与被告张喜文、张倩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张晓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丹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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