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7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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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7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珍;崔岩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7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翠珍,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崔岩丰,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翠珍、崔岩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珍、崔岩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二、被告王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11.85%计算(已付息0元)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崔岩丰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翠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翠珍、崔岩丰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王翠珍、崔岩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6日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80元,交纳执行费1,38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7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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