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国宇、汤兴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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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360号案件名称
夏国宇、汤兴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国宇;汤兴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夏国宇,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汤兴伍,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申请执行人夏国宇与被执行人汤兴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陕0929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汤兴伍外出务工没有在家,且没有汤兴伍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国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治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夏 方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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