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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静、张亚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3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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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3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静、张亚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静;张亚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静,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亚辉,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辉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驳回原告张亚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张亚辉负担。因(2017)豫1403民初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白静返还张亚辉股权转让款260000元,白静对该判决不服提起检察监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豫14民再149号裁定,撤销(2017)豫1403民初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第59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亚辉的起诉。(2017)豫1403民初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从白静处执行到位68200元,故申请执行人白静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进行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5月11日、6月3日、6月28日、7月19日、8月5日、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亚辉名下有零星存款。1、2021年7月3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辉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账户,至2022年7月2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冻结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2、2021年9月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辉名下的中原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账户,至2022年9月6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冻结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三、住房、公积金查询情况:1、2021年6月3日,本院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有登记信息。2、2021年6月1日,本院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有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五、经询问申请人尚未回复本案是否出具律师调查令。六、2021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进行查询:以张亚辉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有十六案,其中两案以不予执行结案,两案以强制执行结案,三案以终结执行结案,八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剩余一案正在执行中。以张亚辉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共有十八案,其中一案正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梁园区法院送达提取裁定,提取其案款。其余十七件案件六案于2020年6月29日前执行完毕;四案案件于2016年12月15日终结执行;七案案件于2019年2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68200元,尚余682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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