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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刘某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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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742号
  • 案件名称

    魏某、刘某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魏某;刘某;赵某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742号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镇平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镇平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镇平县。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魏某、刘某、赵某责令退赔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8)豫1326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被执行人刘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被执行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三被执行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责令魏某、刘某、赵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等46人的损失。因被执行人因魏某、刘某、赵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且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对于该存款,本院已强制划拨。2、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车辆,对于该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但因该车下落不明,并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去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经查被执行人罚金已缴纳。三、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182700元,实际执行到位17952.41元,尚有164747.5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单位缴纳罚金并退赔被害人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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