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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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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09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李某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1009号原告:马某,女,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回族。系原告丈夫。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9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2、判令依法返还原告缴纳的房款468000.00元,并判令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8800元,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3日起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相关购房事宜。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约履行协议内容均未果,故此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二、被告李某共欠原告马某购房款468000元及装修款22000元共计49万元,前述49万元被告李某自愿于2021年9月2日前向原告马某先行给付15万元(已当庭履行),剩余34万元被告李某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马某一次性付清;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双方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968元,减半收取4484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汭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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