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卿、徐伟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4民初7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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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376号案件名称
陈德卿、徐伟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德卿;徐伟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4民初7376号原告:陈德卿,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光,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陈德卿与被告徐伟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伟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卿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3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至5月份,原告跟着被告干活,当时约定工资一天200元,完工后结清所有工资款。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工资,被告仅支付3000元,剩余3700元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偿还。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徐伟光未有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至5月份,原告跟着被告在洛阳一工地干活,约定工资为每天200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700元,并向其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徐伟光3000元整工资,下欠3700元整,20年5月30日付清4101841987××××××××收款人陈德卿交款人徐伟光”。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徐伟光欠付原告陈德卿劳务工资3700元,有《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卿劳务款3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伟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玉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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