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莫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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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154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某、莫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许某;莫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女。被执行人:莫某,男。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莫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将租赁的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某车库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某租金18000元(租金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元、执行费609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许某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将租赁的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某车库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7月13日、9月3日对被执行人莫某进行了三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莫某名下有汽车、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莫某存款11165.48元,已依法予以划拨并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莫某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莫某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被执行人莫某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莫某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莫某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时止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莫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许某19023元(利息未计算),已执行标的金额为11165.48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7857.5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雨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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