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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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桥国际食品城科创园925号。法定代表人:王品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晶。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明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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