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琴、刘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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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693号案件名称
王淑琴、刘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淑琴;刘崇;杨志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琴,身份证号2101031934××××××××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魁星楼1-11-151号。被执行人:刘崇,身份证号2101031962××××××××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0号141。被执行人:杨志伟,身份证号2101031954××××××××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5-1号13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琴与被执行人刘崇、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862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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