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东东、郑和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1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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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1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东东、郑和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冯东东;郑和胜;张素青;湖北青胜金属装备有限公司;湖北广胜节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东东,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昀霄,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勇,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和胜,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张素青,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青胜金属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工业园区官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素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广胜节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工业园区官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素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东东与被执行人郑和胜、张素青、湖北青胜金属装备有限公司、湖北广胜节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和胜、张素青、湖北青胜金属装备有限公司、湖北广胜节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东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郑和胜、张素青、湖北青胜金属装备有限公司、湖北广胜节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素青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4165号的房屋;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和胜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4166号的房屋;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素青、郑和胜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14478号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28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冯东东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由于上述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另案对其有优先处置权,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和胜、张素青、湖北青胜金属装备有限公司、湖北广胜节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东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梦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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