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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俊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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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491号
  •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俊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俊利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491号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海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俊利,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文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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