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兵则、崔改梅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保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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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保402号案件名称
曹兵则、崔改梅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保402号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申请人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与被申请人刘存存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兵则、崔改梅、曹祥祥、曹瑞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存存名下705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在本案保全过程中,对刘存存各类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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