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伟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天砂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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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348号案件名称
辽宁建伟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天砂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伟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天砂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伟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法定代表人:张振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广天乡邱庄村。法定代表人:邱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辽宁建伟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砂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丹审判员 张迪审判员 秦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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