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红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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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974号案件名称
商洛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红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商洛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红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974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商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商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洛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际人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人民陪审员 汪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 书 记 员 陈 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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