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团结、唐红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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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53号案件名称
杨团结、唐红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2 0:00:00当事人
杨团结;唐红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53号申请执行人:杨团结,男性,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唐红港,男性,汉族1981年4月07日出生,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团结与被执行人唐红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自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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