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兰、星连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3执5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203执536号案件名称
张占兰、星连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张占兰;星连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兰,女,1988年3月7日出生,土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星连辉,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兰与被执行人星连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3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德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苟娜娜书记员吴统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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