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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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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600号
  • 案件名称

    张新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600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卢军,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天房美域豪庭33-1-1401号。原申请执行人:张新,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卢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卢军于2021年8月24日提出对案涉房屋重新网络询价。异议人卢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卢军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卢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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