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平、李亮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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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25号案件名称
胡国平、李亮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国平;李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25号申请人:胡国平,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亮,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申请人胡国平与被申请人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国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亮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胡国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亮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阿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诗雨书 记 员 谢 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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