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贺艳芳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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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047号案件名称
黄勇、贺艳芳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勇;贺艳芳;薛静;冯峰峰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047号原告:黄勇,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珍珍,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艳芳,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被告:薛静,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被告:冯峰峰,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居民。原告黄勇与被告贺艳芳、薛静、冯峰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艳芳、薛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对被告贺艳芳、薛静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学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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