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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英、罗志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恢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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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恢7号
  • 案件名称

    王长英、罗志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长英;罗志玲;杜井亮;张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英,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牧场一队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罗志玲,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6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杜井亮,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幼儿园值班员,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三营十六连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英、罗志玲与被执行人杜井亮、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家斌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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