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严景诞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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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839号案件名称
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严景诞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当事人
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严景诞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839号原告: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建中大厦二单元24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7AND9L。法定代表人:李波,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芹,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严景诞,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告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景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首创商业财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景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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