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峰、刘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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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618号案件名称
姜峰、刘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当事人
姜峰;刘爽;宽甸金铖矿业有限公司;刘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峰,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爽,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金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石湖沟村。法定代表人:孔祥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林,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亮,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姜峰因与被上诉人刘爽、刘亮、宽甸金鋮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刘爽自认转出300万元后,之后打回来9万元,一审法院对该9万元是否为砍头息是否应予查明;2.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381万元,其中存在将后期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形,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双方约定年利率3%,该利率的利息计入本金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现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姜峰的其他上诉请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作出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240元,退还姜峰。审 判 长 范 猛审 判 员 郭 文审 判 员 邰越群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飞书 记 员 赵明川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nlaw.org”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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