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季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5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5109号案件名称
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季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0 0:00:00当事人
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季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5109号申请执行人: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423961U,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湖滨路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邹德鑫。被执行人:季超,男1993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与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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