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远、唐山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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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875号案件名称
杨光远、唐山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光远;唐山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875号原告:杨光远,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157号。法定代表人: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审 判 员 王明星人民陪审员 苏美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迎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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