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柏、余裕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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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197号案件名称
陈松柏、余裕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松柏;余裕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2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柏,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曙初,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裕刚,男,1970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岳阳楼区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松柏因与被上诉人余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松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曙初、胡秋平,被上诉人余裕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松柏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湘0626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祖父母家中居住期间,被上诉人经常邀请上诉人参与“撑船”方式的赌博。2020年3月5日在在赌博场上借了被上诉人3.5万元,3月7日晚上,被上诉人逼上诉人还赌博账,见逼钱未果,邀请上诉人再次参与赌博,被上诉人当晚又借款1万元赌资给上诉人,两次赌博共欠被上诉人赌资4.5万元。3月8日被上诉人见上诉人无力偿还赌资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又拿5万元借给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当场请人拍照,当时被上诉人逼上诉人偿还了上期赌债3万元,被上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因被上诉人邀请上诉人参与赌博欠了被上诉人的赌博账,要求其偿还赌博账,明知上诉人赌博而提供赌资,3月8日仍邀请上诉人参与赌博,将余下的两万元输掉,上诉人为了防止被上诉人的纠缠和邀请其赌博才离家出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规范,一审法院采取的是直接送达方式,根据直接送达方式的要求:(1)不限于向受送达人送达。既可以向受送达人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也可交由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2)不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既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送达,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领取也属于直接送达。当时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已明确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人不在家的事实,虽然上诉人不在家可以交由同住的成年家属,但一审法院送达时只有其祖父母在家,系文盲,法律意识缺失,其祖父母也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按照直接送达的方式必须有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才视为送达成立,但上诉人的祖父母并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所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过了一段时间,其祖父母通过多种方式才联系到上诉人,告知上诉人的开庭时间是4月28日,当上诉人赶到法院时,一审法院已在4月20日开庭,致使上诉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法律明确禁止从事违法活动的借贷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予以纠正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余裕刚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陈述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借款并非赌博所形成的,借款的过程和交付均有照片证实,被上诉人完全不知道上诉人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赌博。二、一审送达程序正确。一审法院在联系上诉人未果的情况下,至上诉人家中送达,并由上诉人祖父母代收转交材料,上诉人父亲于开庭前的4月20日向一审法官拨打电话,承办法官对其父亲进行了释明,上诉人未到庭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三、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余裕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陈松柏偿还余裕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0.015%自2020年3月8日起计算到实际还之日。2.由陈松柏负责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余裕刚、陈松柏双方系同村村民。2020年3月8日,陈松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余裕刚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陈松柏当场向余裕刚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载明:“借条今余裕刚借给陈松柏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共11个月。全部于2021年2月7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陈松柏,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2020年3月8日。”同日,余裕刚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将钱款交给陈松柏,并拍下了交付钱款的照片。借款期限到期后,余裕刚多次催讨,陈松柏均未还款,钱款一直拖欠至今,余裕刚遂诉诸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联系陈松柏,均未果。遂前往陈松柏家中送达副本,由其爷爷奶奶将材料进行转交。2021年4月16日,陈松柏父亲拨打承办法官电话陈述债务情况,主张该笔债务系赌债,作为父母不管这笔债务。直至庭审结束,陈松柏仍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来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陈松柏向余裕刚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余裕刚与陈松柏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20年3月8日起就已经生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陈松柏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余裕刚主张陈松柏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余裕刚诉请的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依法不予支持。陈松柏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陈松柏偿还余裕刚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余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松柏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案涉借款系赌债;2.证人田豪杰二审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案涉借款系赌债;3.证人孔伟兰二审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一审送达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余裕刚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不能证明双方有长期赌钱行为,仅能证实陈松柏多次邀请余裕刚去打牌,而不是余裕刚邀请陈松柏去打牌,还能够证实陈松柏找余裕刚借钱并未说明是用于赌博;对于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其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常理;对于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达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证明目的。本院认证认为:对于证据1、2,不能证明案涉借款是双方在赌博时所借,亦不能证明余裕刚明知陈松柏借款系用于赌博,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3,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被上诉人余裕刚申请了证人李某1和李某2出庭作证,拟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李某1家中,并非用于赌博,借款的用途包括还钱和赎回手机。陈松柏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证人与余裕刚有利害关系,借钱之后当场偿还此前所欠余裕刚3万元。本院认证认为:对于案涉借款已经交付现金和发生在李某1家中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涉嫌赌债以及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松柏主张案涉借款涉嫌赌债,应当不予偿还,余裕刚主张其并不知晓陈松柏借款用途为赌博。经查明,双方经常相约共同去玩牌,但案涉借款是否涉嫌赌债未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陈松柏偿还50000元本金,并无不妥。陈松柏上诉提出该50000元不应偿还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陈松柏主张一审送达程序不规范,侵害了其诉讼权益。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陈松柏一直随父母或者祖父母共同居住,未有其它住所。一审法院已向陈松柏的祖父母留置送达相关应诉文书,且在一审开庭前,陈松柏的父亲亦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告知其案件有关情况,故陈松柏同住的成年家属均已知晓案件开庭时间等相关信息,陈松柏关于一审送达程序不规范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松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松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汤洪清审 判 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泽君书 记 员 易皓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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